:2026-03-05 14:42 点击:2
近年来,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因高耗能、金融风险及对产业发展的负面影响,成为我国监管重点,2021年9月,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明确将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活动列为淘汰产业,随后多部门联合出台政策,全面叫停境内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业务,在此背景下,公职人员参与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不仅违反党纪政纪,更可能触犯刑法,构成犯罪,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,解析公职人员“虚拟货币挖矿罪”的法律适用、行为边界及风险警示。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是指通过计算机运算解决复杂数学问题,从而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,其本质是“以算力换币”,需消耗大量电力资源,且常与“洗钱”“非法集资”“逃税”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,我国对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的监管态度经历了“限制—清理—全面禁止”的演变:
公职人员掌握公权力,其参与“挖矿”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公民,具体可能构成以下犯罪:
根据《刑法》第225条,违反国家规定,从事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构成非法经营罪。
公职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,为“挖矿”活动提供政策优惠、行政审批保护,或对辖区内“挖矿”行为监管不力,导致严重后果,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。
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收受他人财物(包括虚拟货币、设备等)为其“挖矿”活动提供帮助,或直接参与“挖矿”并分配收益的,构成受贿罪。
公职人员未经批准,使用单位或公共机构的计算机设备、网络资源进行“挖矿”,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干扰,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即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公职人员参与“挖矿”也必然违反党纪政纪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:

公职人员组织“挖矿”被判非法经营罪
2021年,某县能源局工作人员李某联合他人,利用当地废弃厂房组织“挖矿”活动,并拉拢多名公职人员提供电力优惠,涉案金额超千万元,最终李某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其他参与公职人员均被开除公职并追究刑事责任。
监管不力导致“挖矿”泛滥,多人被玩忽职守追责
某地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“挖矿”项目监管放任,导致大量高耗能“挖矿”企业入驻,造成严重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,管委会主任张某等3人因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,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5年。
虚拟货币“挖矿”绝非“生财之道”,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“高危行为”,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力量,更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,坚决抵制“挖矿”活动,需强化法律意识,认清“挖矿”行为的违法性;要严守纪律底线,杜绝利用职权为“挖矿”提供便利,唯有如此,才能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,保障国家资源与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。
(注:本文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开案例,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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